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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 【字体:
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40    更新时间:2016-3-6

[编者按: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由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筹备组拟定,并经筹备组成员讨论,现请各位凌氏宗亲提出建议和意见,欢迎留言]

 

第一章  总则

1.1名称:

中文: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

英文:The Chinese Ling’s Clansmen Association

1.2性质: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是凌氏族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非政治性、爱国守法的民间社会团体。

1.3宗旨:以联络凌氏宗亲情谊,秉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遵奉祖训,精诚团结,共谋福利为宗旨。倡导凌氏宗亲发扬民族伦理道德,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尽凌氏之力。

1.5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6会徽:以红色篆体的凌字,加一圆圈构成,象征团结和热情。

第二章  会员

2.1本会会员包括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集体会员:海内外各区域凌氏宗亲联谊30人及以上,以集体形式加入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者,作为本会之集体会员。

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凌氏作为本会之个人会员。

会员条件:

1)集体会员:海内外各区域、省(直辖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市、县凌氏宗亲联谊会自愿接受本会指导,按章程向本会交纳会费,组织宗亲参加活动者,为本会之集体会员。

2)个人会员:需年满十八周岁,自愿交纳会费,参加凌氏宗亲活动之凌氏族人,为本会之个人会员。

2.2入会程序:

1)集体会员,经理事会议讨论,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作为集体会员。

2)个人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推荐,交纳会费,可成为个人会员。

2.4会员权力:

(1)  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3)  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

(4)  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权;

(5)  有退会自由权。

2.5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按时交纳会费;

(3)  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4)  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

(5)  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之活动。

2.6会费:

集体会员:每人按照个人会员会费10%比例交纳会费。

会长:每年2000元;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人每年1000元;

理事会员:每人每年500元;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0元。

以上可根据物价情况经宗亲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调整。

2.7会员奖惩规定

(1)    本会会员对社会或对凌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会研究颁发荣誉证书;

(2)    本会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者,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

(3)    本会会员不交会费超过两年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4)    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权利自动终止。

 

第三章  活动形式

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指导各地凌氏宗亲联谊会开展活动。包括编辑本族历史故事及祖先之文献调查,收集整理及出版等事项。举办各种凌氏公益慈善事业与教育和医疗补助事项及宗族重大灾难之急难救助。

3.1凌氏宗亲会、祭祖活动;

3.2凌氏祠堂修建、祖坟修缮;

3.3凌氏族谱修订、凌氏文化研究;

3.4 凌氏传媒:凌氏影视制作、图书出版、凌氏宗亲网、凌氏博客、凌氏QQ群、凌氏微信公众号、微信圈等;

3.5 凌氏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事业运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4.1宗亲大会:凌氏宗亲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机构,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宗亲大会也可称为凌氏恳亲大会,每年举行年会,五年举办一次换届大会。如在必要时,亦可召开临时大会。

大会代表: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当任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正副秘书长、正副监察长、财务长等均为代表。

大会经费由筹备处拟订预算,理事会核定,由凌氏发展基金会筹集和向各属团体及个人募捐。

4.2宗亲大会职权:修订章程报告及检讨会务审核财政表决议案选举职员。

4.3宗亲大会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和理事、监事和财务长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1)  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  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4)  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5)  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财务长构成。可对宗亲会重大事项进行动议、商议和决策,提交理事会和宗亲大会表决。

4.6名誊会长、顾问

1)名誉会长1名: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投票通过,经本人同意产生。

2)顾问: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投票半数以上通过,经本人同意产生。

4.7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1)会长1名:由本人自荐或理事会推举经本人同意,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2)常务副会长1名:由本人自荐或理事会推举经本人同意,经理事会投票产生。若会长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情形,由常务副会长承担会长职务。

副会长:由本人自荐或理事会推举或会长提名经本人同意,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3)理事:由本人自荐或宗亲提名,由宗亲代表大会投票产生。理事按照每个海外每个国家或地区、国内每个省、直辖市或地区2名,对于宗亲人数较多的省份(以公安部户籍管理系统统计为准),按照每3万人可增加1名理事方式进行。

4.7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职责为协助理事会和会长开展工作。组织宗亲大会和事理会召开,准备会议资料,统筹会议场地和服务安排。

1)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2)副秘书长:  由秘书长或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4.8监事会

监事负责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

1)监事长1名:由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2)监事:由监事长或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投票产生。

4.9 财务长

 1)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2)负责本会财务和会计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5.1成立凌氏基金会作为本会的经费来源及管理机构。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本会理事会及会员的捐款;

(3)  海内外凌氏宗亲、企业、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5.2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成立凌氏基金会,再由基金会拨款,由财务管理开支,每年结算,经审查后分寄各地所属团体存阅。

5.3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4本会每年根据情况需进行财务审计或专项审计,换届或会长变更前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离任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会员代表大会修订之。

 

第七章   解散及资产处理

7.1本宗亲会解散或由于各种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宗亲代表大会表决。

7.2资产处理: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8.1章程生效:经凌氏宗亲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生效。

8.2章程解释:由中华凌氏宗亲联谊会理事会进行解释。

 

请各位宗亲将建议和意见进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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