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凌氏 | 新闻 | 图片 | 捐献 | 下载 | 留言 | 凌氏论坛 | 凌氏博客 | 中凌商城 | ENGLISH | 
您现在的位置: 凌氏宗亲网 >> 凌氏 >> 翰墨 >> 学术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祁门三四都凌氏文书研究          【字体:
祁门三四都凌氏文书研究
作者:中岛乐章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122    更新时间:2009-5-26

清代徽州的山林经营、纷争及宗族形成

祁门三四都凌氏文书研究

[日本]中岛乐章

编者按 徽学已日益成为国际性的学术研究课题。既往的研究,主要围绕拥有完整家谱和族产的名族来展开,有关无名的小同族的研究却并不充分。年轻的日本学者中岛乐章通过对现存的祁门凌氏文书所做的分析,廓清了清代徽州山区小同族的山林经营、纠纷处理、宗族形成等问题,中岛的研究无疑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清代中期社会经济变迁及农村社会的认识。

关于徽州地域的宗族,已有了许多重要研究,但是,既往的研究主要以拥有完整家谱和族产的名族为中心进行分析,关于无名的小同族,详细的研究未必充分。本文通过对祁门凌氏文书的研究,认为现存的祁门凌氏文书比较系统地提供了围绕清代徽州山区的小同族的山林经营、纠纷处理、宗族形成等实情,对于清朝中期社会经济变迁过程中有关农村社会研究,具有独特的史料价值。

目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两部三四都凌氏的誊契簿,均收录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以下均略称‘契约文书》卷十一),其一就是《嘉庆祁门凌氏誊契簿>,该簿收录的文契大部分属于明朝,以卖山契为中心,另外包含分家继承文书等。另一部簿册就是嘉庆二十二年凌氏所立<合同文约誊契簿>(以下略称<誊契簿>),该簿的冒头记有“嘉庆廿二年岁在丁丑正月,凌荣春抄誊合同分单约”,其后编号列举总共96份的各种文契的题目。但是实际该簿册收录从1号到140号的文契,而大部分的文契时间属于从乾隆4o年代到嘉庆时间所立,但是亦包含至道光8年的几份文契。由此可以推测,该簿册是嘉庆二十二年由凌荣春抄录乾隆四十年以后的各种文契所编成,道光间,其他的族人续补其后的文契而传存。<誊契簿》收录的文契以山林的砍伐契约(出拚、承拚文书)为主,同时收录棚民所立的租山契约。不仅数量丰富,而且具有系统性,提供了当时山林经营的定量性分析的材料。另外收录了有关纠纷处理、山林禁约、宗族合约、佃仆契约等的社会史方面资料,为了解一个清中期徽州的中小同族的社会关系提供了独特的材料。早先,杨国桢教授就介绍过<誊契簿>所收的几份砍伐山林契约和棚民租山约。① 不过其他的大量文书还没有被学者利用。因此,笔者详细介绍两部文书,并进行研究。

 

祁门三四都凌氏及其山林经营

祁门三四都凌氏,于元代迁到祁门,明初,定居三四都黄家坞口。该族不是形成聚族,拥有大祠堂和完备家谱,并且辈出绅士、官僚、大商人的名族,仅仅是杂姓同居村的小同族之一而已。明朝时该族负担三四都二图的甲首户役,亦承担“捕户”户役。当时大部分的族人很可能属于自耕农或自耕农兼佃农。但是从l8世纪末,凌氏通过出卖、出租山林的收益,有志攀上上层社会的阶梯,开始设置族产,编纂家谱。不过,目前笔者还不能确认凌氏家谱,只能通过文契资料零散地窥见凌氏的派系。

 

祁门县三四都位于县城南方,坐落于从县城向景德镇流下的阊江两岸。黄家坞口村在三四都的北部,沿着阊江的支流韩溪和楚溪的河谷盆地展开。韩楚两溪一带的有力宗族是汪氏,定居河谷盆地的中心部,形成几个聚姓村。汪氏早在元代已被称为名族,明清两代总共出贡监生约60名,生员约70名,其势力和名望于韩楚两溪地域为最大。② 而凌氏居住的黄家坞口位于韩溪上游的狭窄河谷,平坦的耕地不多,凌氏主要依靠山林寻找营生之路。凌氏的周围还存在着黄姓、胡姓等小同族。韩溪流域的主要盆地,还有汪氏的同姓村存在,即桃墅村和牌源村。

 

据《嘉庆祁门凌氏誊契簿》收录明朝时期凌氏所领受的多数卖山契可知,从永乐到正统年间(15世纪前半叶),凌氏祖先凌寄主要利用棉布等实物货币,继续积极购买山林。从景泰到成化年间(15世纪后半叶)也有凌氏的族人继续购买,但是其频度和规模逐渐减少。弘治到崇祯年间(16世纪一17世纪前半),由于均分继承的进行,凌氏族人管业的山林越来越被分成少部分,随之从他姓购买山林的事例显出了减少的倾向,主要是凌氏族人之间互相买卖零散的分籍。凌氏所购买的山林全都位于凌氏居住的三四都八保,山林的积蓄形态极为集中。山林所在的土名之中频出“坞”、“源”等,可见凌氏的山林经营主要于村落附近的扇形地、河谷等地开展。

通过洪武年间的丈量,鱼鳞册上每一笔的山林被附加一个字号,称之“经理”。如果单一户管业一个字号的山地,就是“全业”,如果复数户共同管业一个字号的山地,就是“共业”,各户管业的部分被称为“分籍”或“分法”。随着均分继承的反复,各个分籍越来越零散,由此现实划定各户管业的山地的境界越来越困难,而且户籍(赋役黄册)上的人户,实际上往往由复数家庭来构成,由此各家庭经营的山林更加零散。从明中期左右,与多数人户或家庭共业的山林,由于不能设定明确的境界,往往把管业权分割成均等的“股分”,而每个人户或家庭无论承担或购置,管业其山林的股分,都按照股分的多少领受山林所生产的收益,而继承家产时股分也是依均分原则被分配的,栾成显教授称山林的这种管业情况为“共业分股”形式。③ 对于股分买卖的限制未必严格,同族的成员除互相交易各自继承族产的股分之外,有时还把继承的股分对外姓卖掉。因此,股分的管业经常呈现复杂而不稳定的情况。“共业分股”形态之外,作为复数人户或家庭共同经营山林的形式,还有“众存未分”形态,就是“尚未析分清楚而作为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共同所有”的山林。④ “众存未分”的山林,一般诸子均分之后尚未析分而形成的,但是另有兄弟叔侄等把“共业分股”的山林演化成“归众”的形式。“共业分股”的山林,可以认为是一种族产,但是以同族集团共同管业,共同获得收益的组织而言,尚未十分成熟。明代后期以后,尤其是大宗族的共用山林,逐渐成为以宗祠为管业的“祠产”形态的族产。如陈柯云教授所说:一般地说,众存山场的“产权仍归拥有分籍的族人,】46

契纸保存在各家手中,并不许私下与人交易 众存山林多无专人管理,收益基本按分籍配给,而祠产山林则一般有专人管理,收益专项专用,如提供宗祠祭祀、修葺之费用、提供子弟学费考试等⋯⋯ 所以,在宗祠尚未建立时期,众存产业即是族产的主要形式。而一旦宗祠建立,则众存山场随逐步转为‘祠产”’⑨ 。实际上“共业分股”、“众存未分”、“祠业”三者的区别有时并不明确。尤其“共业分股”和“众存未分”两者往往呈现连续性。

以往明清时期的族产研究,主要重视大宗族所拥有的“祠产”形式的完备族产。但是三四都凌氏同族共同管业的山林之中,连“众存未分”形式的山场也并不多,而凌氏大致通过“共业分股”的形式管业山林资源。直到l9世纪初期,才可以确认凌氏设立“祠业”形式的族产。在“共业分股”的管业形态下,随着均分继承和股分买卖的反复,每个股分越来越被分成零少,而股分的移动越来越复杂,结果经常出现复数家庭、人户或同族集团各拥有股分,共同管业一处山林的情况。就山林的经营方式而言,拥有大规模的“祠产”的大宗族,经常在族产山林的附近设置庄屋,让住庄的佃仆承佃山场,或把山场租与附近的农民,让他们栽苗、植养林木,亦有时役使自家的奴仆或佣工,直接进行栽养。对此,像凌氏那样的小同族,固然没有自家的佃仆和奴仆@ 。但是,他们经营的山林大致在通常住处的附近,因此拥有股分的族人可直接上山栽养林木。农民承佃山林时,成材后的收益权分成为山林地主所得的“主分”和租山者所得的“力分”的两种。⑦ 但是,在凌氏的山场经营中拥有股分的族人一般自己栽养林木,而成材之后,按照所有山林之中他的股分所占的比例,获得相当的收益。

清代中期。三四都凌氏的山林经营— — 拚山文契的分析

18世纪中叶以后,以广东为中心的海外贸易开始发达,大量白银不断流入到中国,随之,国内市场流通顺利扩大,农村经济也呈现繁荣局势,农产品和土地的价格继续上涨。⑧ 祁门县的山区经济亦享受“乾隆盛世”下的经济扩大。对于祁门产的杉木、松木、茶叶等山林产品的需求量,无论国内、国外市场都继续增加,尤其是随着拥有世界性市场的景德镇陶瓷业的空前繁荣,在祁门山区

生产的薪、柴、炭等燃料资源的需要又急剧扩大,招致祁门的山林经济空前发达,因为“景德镇是祁门杉木的一大市场,同时景德镇瓷业所需窑柴也多采白祁门”⑨ 。凌氏定居的盆地境内有韩溪,亦流通阊江,便于放流山林产品运到景德镇。《誊契簿》收录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期,凌氏将未砍伐的山木价卖与木商山客的多数契约下总称之为“拚山文契”),以及拥有山林的族人分配利润的清单等文契,为进行清中期徽州的山林经营的定量分析,提供了系统性资料。

凌氏将未砍伐的成林出卖与山客时,一般与买进山木的山客订立“承拚契”,由拥有股分的凌氏族人们留存,对此凌氏族人们共同订立“出拚契”,交给于山客留存。购买成林的山客雇人砍伐木材和薪柴,或烧炭,放水发运到景德镇方面。除了从外地到来的山客之外,当地的小山主又兼木,承拚林木贩运。加之,凌氏的族人也有时将其他的族人所有的,或众存的林木承拚出货。

凌氏族人们领受卖价后,共同订立“分单”或“清单”,按照各自拥有的股分比率分配收益。笔者从《誊契簿》所收的有关文契(另外包括《契约文书》所收的若干散件文书),收集了总共61件的凌氏出拚山林的契约。根据文契的记载,将每一件契约,逐一研究,结果表明:

买进成林的山客,属于池州府青阳县的人占绝对多数,此外还有若干江西抚州府人。他们率领多数雇工巡游徽州山区的村庄,从当地的山主那里购买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和发运。山客和山主互相交换文契,山客将费用交付与山主之后,山主举行“开山”仪式。如果山内有坟墓等,就举行“禁土游牌”等仪式后,限制砍伐坟林和风水林。山客砍伐杉木、松木等后,扎排而“做货出水”,向景德镇等方面贩运。杂柴也作为薪柴出货,或就地设窑烧炭。

相比山场的大部分凌氏族人“共业分股”形式管业,只有坟墓和坟林里含有凌氏合族的祠堂(寄公祠)拥有的族产。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凌氏族人在叶家源的祖墓将林木出拚于青阳县的山客时所订立的分单云:

立清白合文分单人凌明华等,令有叶家源祖坟山乙号,计山六亩,计地四亩。 四至之内,东西二培禁有松木、杂木。通众嘀议,眼全将在山次木、桃林,出拚与青邑牛荣光客人,打徭烧硬炭,拚得大钱五十四千,其价钱照股分相分。各人位下买受股分、并新买受分籍,日后照此合文分单管业,无得混争。如有等情,罚银乙两公用。又全日将中垄正脉坟山乙亩贰分三厘五毛,亦桃林,拚得大钱七千整。其钱入大众寄公祠名下收纳开支。令欲有凭,立此合文一样四纸,永远存照。

可见坟山的龙脉部分的桃林系同族共有的祠产,因此“其钱人大众厅公祠名下收纳开支”,对此,坟山的其他部分是和一般的山场一样为族人“共业分股”管业,所以“其价钱照股分相分”了。

又如嘉庆二十五(1820)年,胡炎尚等所立的承拚契写到:

立承拚契人胡炎尚、凌得和、黄一枝。令受到凌积万名下,承父买受,兄弟阄得山乙号,坐落三四都保,土名瓦棰山,系律字六百三十八号,计山贰亩,本身兄弟阉得三股之壹,该山六分六厘六毛六,阉得外边壹单 四至之内,在山株木、杂木,除本家存留面拣劈皮放印提号,大小共提参拾五根,是身客人情愿托中,承拚砍斫,做货出水。三四议定时价大钱三千四伯文整。其钱兑讫开山,不至短少,两毋异说。所有在山存留松杉株木、杂柴,客人毋得私自盗砍,亦毋损坏砍斫。如违盗砍损坏,见壹罚十.毋得异言。所有砍斫枉杪槎毛,并饷柴枉杪,本家存留,不在约内。自成之后,毋得增减反悔。令欲有凭.立此承拚契存照。

再批。外边坞口靠河田角直上牵连,众存留大株木四根保水口,日后毋许私自盗砍盗挢。又照。这里胡炎尚等砍伐凌积万兄弟共业的山林,但是大株木四根与水口相关,禁止砍伐。

下面探讨出拚山林时所得的价钱分配情况。管业山林的人户,从承拚者所得的钱,扣除栽养林木的人所得的力分,以及各种交易费用和祭祀费用等,将剩余的收益,按照各个人户所拥有的股分的比率,均等分配。到了18世纪后期,经过两三百年之间反复的均分继承和买卖,每个山地的股分都极为零散。例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凌氏族人订立的清单合同所示:

立清单合同凌明全、明华、明松、大福等,令有承祖买受本都八保土名南山路山一号,计山壹亩。合众嘀议将杂木口林砍斫,议价纹银壹两伍钱整。令将各人承祖分股新买查契,照分相分。日后子孙无得混争。

计开分股:

胜宗该山壹分贰厘五毛;明华该山陆厘贰毛五、大松该山贰厘五毛、记龙该山贰厘五毛、记旺该山二厘五毛、记凤兄弟二厘五毛、四人并买应元三厘三毛。贵宗该山壹分贰厘五毫;大龙、凤均分。宗富该山四分;明富兄弟该山壹分、明全该山壹分、大和兄弟该山壹分、记寿该山壹分。

宗志该山壹分;大富该山五厘、大碘大茂该山贰厘五毛、大发大佑该山贰厘五毛。宗文该山壹分;明松兄弟五人各山贰厘。宗仁该山壹分。宗生该山壹厘陆毫。⑩

这里共计21个凌氏族人,将出拚1亩山地而所得的银1两5钱,按各自的股分分配。另外,乾隆五十二年(1787)凌大有等出卖坟墓上的2根松木时,凌大有等一共9个族人按照股分分配其卖得的750文钱。】47__

最后介绍从所得中被扣除的各种费用。总共61件的拚山契约之中,写有给予栽养山林者的力分的文契占18件,力分一般占山主所得的收益的20% ,相比占有总收益的30% 一50% 的明代徽州的力分,其比率明显低。或许在凌氏管业的山林,拥有股分的凌氏族人往往自己栽养林木,而且经过多年的山林开发,栽养山林的劳力比明朝时期所需甚少,因此栽养者所得的力分也可能因此比较低。契约中还出现“发客”、“酒酌”、“中资”、“游牌禁土”等费用。发客或许指交付砍伐雇工的工钱而言。酒酌可能是订立契约后举行酒宴的费用。中资是支付给中人的酬金,一般占成交额的10%左右。游牌禁土可能是砍伐林木之前举行的仪式费用。另外有时收受白银之际需加收“扣平”或“歪偏之银”等。就成交时使用的货币而言,直到嘉庆十年(1805),白银和铜钱并用,而出拚杉松时以白银为中心交易,出拚杂柴时主要领受铜钱。不过,嘉庆20年代以后(1815一)使用货币的动向突然发生变化,l4件的契约之中,13件利用铜钱交易,而利用白银的事例只有1件而已。这种趋势可以反映19世纪前期以后急剧的白银外流的影响。

棚民的流入与山林禁约

l8世纪下半叶以后,从安徽北部来到徽州山区的棚民明显增加。@ 如叶显恩教授所整理的棚民租山形态,大体可分为三类:(1)山主出租山场,逐年收租;(2)富民包租再转佃棚民,坐取租利;(3)富民包租山场,采取雇工的经营形式。0从<誊契簿)可见,有第l和第3类的棚民租种凌氏所有的山地。

道光<徽州府志)所收的<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0 ,最为综括地叙述了l9世纪初期进入徽州山区的棚民的实际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各种问题。据该文,嘉庆年间,徽州六县之内官方确认的棚数共计1563座,棚民8681丁口。其中,尤以祁门县为首位,县内棚数共计579座(占徽州全体的37%),棚民共计3465丁口(占徽州全体的39,9% )。另外,还有“随时短雇帮伙工人,春来秋去,往返无定,多少不一”的许多零散棚民不断出入山区作为短工。该文内亦云:

微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其初起于租山者之贪利,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棚户亦因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荻利倍蓰。是以趋之若骛,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余年至三十年,造山膏已竭,又复别租他山,以至沙土冲泻,淤塞河道农田,伐木搭棚,毁伤坟茔薪木,本不利于地方,历来奉文查禁,无如人情见利必趋,不肖之土民,】48

既阳奉阴违,无业之异民遂争先恐后,相续不绝,日聚日多 所有召租之山大半祖遗公业,股分本多,族内贫乏不能自存之人,因此盗召租佃。该族长人等每有明知故纵于先,直待已租之后,始纷纷控理如上所述,拥有重资的棚户,带领雇工进入山区,向当地的山主订立租约,支付高额租价承租山场。棚民于山内搭建简易棚寮居住,砍伐山林而植栽苞谷、杂粮,以及芝麻、蓝靛等经济作物。由于他们承租山场期间内连

年反复开垦种植,屡次造成了严重的山林荒废、水土流失等问题。徽州的宗族往往以“共业分股”的形式共同经营山林,而一部分贫穷的族人动辄将自己拥有的股分山场租与棚民,由此惹起族人互相兴讼。政府对此反复发布禁令,禁止棚民租山垦种,令他们回归原籍,但是面对深刻的人口压力和资源限制,这种政策实际上无法实行。

祁门县三四都,和其他的徽州山区一样,从乾隆年间起很多棚民流入境内,开始租山垦种。乾隆四十年(1775),面对棚民的流人以及其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四都八保的胡、凌、黄三姓“合众嘀议”,订立<齐心合同文约>,为了保护韩溪流域的山林,议定禁止棚民人山垦种苞谷。⑥

六年之后,即乾隆四十六年(1781),上述的凌、黄、胡三姓,以及三四都的势族汪姓,共同订立“议合文约”,再度禁止棚民人山。立议合文约汪兆恭、凌明华、黄延可、胡有龙,缘韩溪境内山多田少, (原缺) 沙堆,不堪回首。河道阻塞,鱼遭陷害,山无柴薪,不时火灭。此数者,岂非境内 (原缺) 利兴。所有山场,概不许租掘种柴木,概不许侵火灾。勿荒田土,勿鲍鱼 (原缺)条开载于左。自今以后,一无敢犯。如有犯出,公议罚戏壹台,仍依此文约为准。倘敢口私口者,男盗女娟。立议合文五纸,各收壹纸,永远遵守。今恐无凭,立此为证。

再批:众议公费系各娃人等均出,毋得执拗。如违鸣公理治。又照

今将各项禁条开栽明白一:禁山场。家外人等毋许掘种苞芦出佃者公处,

依此文为准。

一:禁河内。毋许取鱼。

一:禁各号柴薪。毋许惹火烧灭。@

通过上文能够得知一种暗示,除了对当地的生态系统毫无关心的“在城外姓”之外,当地的山主开始将山场租与棚民。面对这种情况,同年三四都汪姓等向祁门县申请以官长之名发布告示,禁止棚民垦种山场。0__

 

尽管当地宗族重复共同订立禁约,官府亦发布告示禁令,以后也还有棚民继续进入境内。嘉庆年问,凌氏亦开始将山场出租与从潜山县等到来的棚民。《誊契簿》收录当时棚户向凌姓等提交的承租约,以及凌姓等向棚户交付的出租约等共计8件。笔者现将承租、出租约所记述的租山契的情况整理,可看出棚民租山的各种形式和规模。有时棚民承租山场垦种苞谷,立约时向拥有股分的山主交付酒水钱,以后逐年纳租。例如嘉庆五年(18oo)潜山许正明所立的租约:

立承租约人许正明,今承租到凤鸣名下美坑土名庄弟住后山乙号,共山七亩内得股分,是身承去开挖,锄种苞芦。三面言定,递年交租钱壹伯文,其钱递年至冬至日交村,不至短少。今欲有凭,立此承租约存照

当得酒水钱乙钱文,买受汪朝恭与胡阿郑氏、又胡阿章,共三契。∞

也有棚民交付高额租银,承租更广大山场,垦种经济作物的事例。

嘉庆六年(1801),三四都的汪、凌等六姓共立的出租约写道:

立出租人汪、凌、胡、黄、许、吕等.今有共业山乙号,坐落本都八保,土名白石坞、又叶家坞、又黄家坞 四至之内,出租与口口口名下,起棚开发,锄种桐子、茶料、杂粮等项。三面言定酒水银收讫。其租钱,递年冬至前三日交纳租钱贰千文整,不得短少。所有叶家坞茶料熟地,不在约内,其与茶料,仍凭听本地原兴养采摘。其山脚下熟田,倘被砂积,尽是承租人奔田,毋得抛荒。今恐无凭,立此出租约存照。其六娃共得酒水银六十两。柯岑今租得酒水银十五两。美坑江、汪、胡、方、朱、张六娃今租得酒水银四十两正。⑦

这里承租山场的人(姓名不详)可能是拥有资本,统率雇工开垦山地,栽种经济作物的富裕棚户。他成约时向山主支付总共60两的酒水银,进而逐年支付租钱2000文,垦种桐、茶等经济作物以及杂粮。他所承租的山场属于汪、凌等六姓共业的,因此他所支付的酒水银也可能按照各自所有的分籍被分配。约内议定,如果发生水土流失殃及田土,棚民负修复的责任。但是实际上,随着棚民继续开垦山地,恐怕难免对于山林生态不引起各种危害。

尽管那样,从l8世纪后期到l9世纪前期,从来都是偏僻山坳小同族的凌氏,通过屡次向山客出拚山林,以及向棚民出租山场,持续获得大量收益,积蓄了不少财富。

纠纷与“恃强欺弱”问题

l8世纪后期以后,在山林经济的繁荣之中,通过出拚、出租山林,多额收益落在凌氏族人手中,凌氏拥有了以前没有过的经济力量。不过,虽然蓄积不少资产,凌氏毕竟是偏僻山坳的无名小宗族,没有任何功名,跟世代辈出绅士、矜夸衣冠传统的名族,例如韩溪汪氏,简直无法相比。同时,l8世纪以后持续的人口压力,耕地不足,不仅江南等经济先进地,在徽州山区也引起了围绕有限资源的激烈竞争。对于像凌氏那样的小宗族来说,面对社会竞争的激化,未必容易保全山林资源所带来的财富。

乾隆后期,凌氏和住在县城的名族汪氏赤山祠之间发生的一系列纠纷,如实地表现出了在城的衣冠势族与乡下小族之间的极不平衡的力量对比,显示出了小族不得不忍气吞声的实情。乾隆三十八年(1773),凌明华、明富、记鸾三人,从“祖师会”购买从落小塘坞口的田地的田底权。原来记鸾拥有其田地的田面权,由此明华等三人已能全面地拥有该田的管业权,作为屋基建造住屋。

在上述的明华等所买的小塘坞口屋基旁边的田地,县城的汪赤山祠也有原来管业田底权。到了翌年,汪姓认为“其田在明华、明富、记鸾等屋旁边,猪鸡耗散,因佃辞田不种”,赤山祠的“经管首人向凌姓理论,凭中劝谕”。结果明华等三人,把他们买受的牌丘田地的田底权,对换汪姓在小塘坞口所有的田底权。同时,凌姓仍然有管业牌丘的田面权,作为汪姓的佃人纳租。此时,凌姓免不了向赤山祠的经首人交付白银计11两,另外支出白银23两,充当中人的酬金等费用,加之过割的费用亦只有凌姓负担。@ 然而,到乾隆四十三年(1778),“刁徒汪敬茂唆使赤山祠言说,牌丘之租荒无收”,因此,汪姓经首人下乡查明看田,确认“其田租看知果实好的,并无此情”。不过,此时凌姓为了了结事情。不得已而向经首人支付9OO文,向汪敬茂支付3OOO文。

尽管如此,汪赤山祠凌氏势弱越来找碴儿讹诈。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属于赤山祠的汪声远、汪天儒等主张,乾隆三十九年赤山祠将小塘坞口的田底权对换凌姓所有的牌丘的田底权时,未有探询汪姓所立的“合众文会”的意向,因此对l6年以前成交的契约提出了异议。从五十五年l2月到五十六(1791)年4月,汪姓三番五次要求凌姓对赤山祠实行补偿,凌大有等三人,无可奈何屡次向汪姓支付款额,为数甚多,另加被汪姓强令增加逐年交纳的租额。《誊契簿》如实地记录汪姓和凌姓的谈判的经

过。0

所记事专以凌姓的观点叙述,固然不可囫囵吞枣地理解纠纷的实情。尽管那样,该文和经常采用夸张事情添枝加叶的说法的诉讼文书不同,属于为了向下一代留传被写下的私下记录,因此其所叙述的主要经过基本上值得凭信吧。__

 

以“衣冠之族”为楷模— — 宗族形成的社会意义

从汪姓和凌姓之间的纠纷,可以看出面对“衣冠”传统的世家大族所施加的压力,乡间小族几乎无法抗衡,只有忍气吞声而已。当然凌姓也还有打官司的选择。但是,实际上汪姓作为居住县城的大族,不仅拥有丰富的诉讼费用,还可能与官府的人员有各种网络关系,以及写作诉讼文书的技巧,有力地推进诉讼的战略等,到底不是凌姓的力量所能及的。正如凌大有等所说:“他以世(胄?)之家,亦不能相恃”,只能饮恨“免得争讼破财”。民众常希望公正清官“抑强扶弱”,这毕竟是现实存在的“恃强欺弱”情况的表现吧。虽然凌姓通过出租山林积蓄不少财

富,以居住县城,世代辈出绅士,矜夸文化传统的汪赤山祠来看,凌姓毕竟是居住乡下,未有功名,和传统士大夫文化无关的“乡愚”。面对城和乡、士和民、衣冠和布衣之间的社会上、文化上的俨然悬隔,迫使凌氏摸索攀援上层社会阶梯的方策。

迟到清初,凌氏已经形成了简朴的宗族组织。康熙九年(1670),凌光耀和凌浩秋二家订立的<和睦合文》记载:

立存祖睦祖合同文约人凌光耀、凌浩秋等,原共祖寄公安葬叶家源,因子孙繁衍,居住星散,凡遇团拜祭扫,俱在旧祠会叙。因蹇遭回禄,以致族谊失郭,殊为不便。令众嘀议,将叶家源浮木,凑取做造,以便会叙。近因口角,诉告县主何老爷台下,凭中劝谕,不愿终讼,所有官中使用等项,二家均认。自和之后,俱在饶河驾舟,无得抉仇欺害。其祖坟风水,二家不得私自侵葬

从这里可以看出,凌氏原来设有祠堂,“凡遇团拜祭扫,俱在旧祠会叙”。其后祠堂因失火烧毁,到此时合族众议,可能利用族人在“共业”或“众存”形式下拥有的山林的林木,议定重建祠堂,并约定两家之间发生的诉讼的和解。如此,凌氏在17世纪以前已有简紊的宗族组织,但是凌氏所进行的宗族结合,并没有具备表征“名族”地位的正统文化象征。尤其是凌氏,别说从未出过一个官员,就连一个生员也没出过,缺乏为了上升“名族”不可缺少的士绅阶级和他们所带来的士大夫文化的传统。18世纪后期以后,祁门山林经济的兴盛给凌氏带来了相当多的收益,但是如果凌氏的社会地位仍旧止于缺乏文化的“乡愚”,他们就不但无法攀上进入上层社会阶梯,而保全他们所获得的资产也是困难的。为了避免被势族认为鱼肉可吃,为了保全积蓄的财富,他们要设法摆脱被看做“乡愚”的处境,列位“名族”的后尾也心甘情愿。这种心态决

不止于好虚荣所致,而是为了挣扎着应付“恃强欺弱”的】5O社会竞争不可缺的选择。

不过,在徽州农村夸耀世代功名的衣冠大族林立,对于像凌氏这样的乡下小族,出一个生员也不容易。因此,嘉庆以后凌氏以上升在地域社会的“名族”的境遇为目标,为了获得象征“名族”的文化资本想尽办法。徽州农村社会,世家大族的最鲜明的标识之一,即是宗族拥有的

许多佃仆。由此,凌氏也以在“凌敦义堂”的名下招徕佃仆为起步,谋求获得“名族”的标识。嘉庆九年(1804),作为佃仆的许有来所立的<庄仆文书>写到:

立还庄仆文书人许有来,近因家贫无措,是以自愿携妻带子,投到凌敦义祠名下。蒙给庄屋住歇,唤养田皮坦地,耕种资生。所有荒山,听凭砍发埋葬。身等合家沾惠,自愿搀浼央中,自还文为仆。嗣后房东秩下,不拘冠婚葬祭、拜扫坟营(茔)、一切亲朋迎送等事,听凭呼唤应用,不致懈怠。如违,听凭责治。世世孙孙不得违文背义,如违者,执文鸣官究治。仍依此文为准。恐后无凭,立此还庄仆文书,永远存照。⑦

嘉庆十一年(1806),凌敦义堂秩下的族人共同订立

<合众议约》,更明确地表明拥有佃仆的社会、文化意义。立议文约人凌敦义祠秩下大有、大倚、大荣、大安等,原上祖思宪公迁居休邑城北,生五子,恭、宽、信、敏、惠。于元纪兄弟各自迁移,仲惠公复祁门十

三都版石金竹滩。生贰子,长子伯一公,次子伯二公。明初问,伯二公迁居三四都黄家坞口居住。奈因东迁西移,家乏悬磬。亦有妇女放足务农,经近数栽。以俗难闻。是以合众束议,为人必要光前复祖,裕后子孙,发达光荣,祖灵暗悦,后裔显扬。令嘉庆九年同胡宅在六库丘起造庄屋,招仆住歇。日后各家冠婚葬使唤应用,其造庄屋工费,各房谅力公输银钱使用。田土唤养亦谅力公出。自议之后,秩下各宜遵守,如违者,听众逐出,无得异言。令欲有凭,立此议文存照。

原来凌氏拥有的山林、田地等面积不那么多,而且这些田产都位于凌氏住处的近旁,由拥有田权或股分的族人自耕自栽,或者向山客、棚民等出拚、出租,可能不需要佃仆的劳动力。由此看来,凌氏设置庄屋而招来佃仆,在经济上的意义毕竟不大。他们招来佃仆的主要目的无非

“光前复祖,裕后子孙,发达光荣,祖灵暗悦,后裔显扬”,即获得传统“世家名族”的象征,表示社会文化上的优越性。国两年后,嘉庆十三年(1808),凌氏让族人的孙子同县城叶姓的女儿结亲,以此企图和县城的宗族结成姻戚关系。不过,当时正在和凌氏结讼的十二都的胡邦贵等,__凌氏向县城的叶宅送花轿之际,统率数百人打抢花轿等物。对此,凌敦义祠秩下的族人众议,共同约定<齐心嘀议文约》。内云:

秩下祖前束同嘀议,必要尽心协力,所有官中使用照丁均出,毋得推捱躲缩。如有此情,逐出祠外,不得入祠。出身之人不得私自肥己,经手之人记账明白。如违者,天诛地灭。恐后人心不齐,立此文约一样三纸,各收乙纸为照 每丁出银贰两。宗公祠出银贰拾两。又宗公祠"

-3租银壹百贰十两,计租六十秤。大有借宗公祠钱四千,打做花轿未还。廿三年算账找租价银,又贴卅两。宗公祠前后一并共贴银壹伯五拾五两。

大众寄公清明租四十六秤有零。自十三年起,大有收到-'d-~年过,算讼费。④

这里凌敦义堂秩下“祖前柬同嘀议,必要尽心协力,所有官中使用照丁均出”。据上引文约的附记,如此凌氏族人醵出的诉讼费用,达到总共银155两。从此可看,相比18世纪末和汪赤山祠发生的纠纷,19世纪初的凌氏相当强化了同族结合,具有了一定的与他姓进行大规模诉讼的能力。当然,这里和凌氏展开争讼的十二都胡氏可能不属于像汪赤山祠一样的衣冠势族,尽管那样,当时凌氏所拥有的山林资源带来的资产,给凌氏提供了能够对周围的他族大规模地进行争讼的经济力量。随后,嘉庆十六年(1811),凌敦以堂秩下的五个房“众议合修家谱”。但是笔者未能确认现存的三四都凌氏的家谱,上述的家谱也可能是手写的本子吧。

利用山林所带来的财富,凌氏还在祠堂组织之下备置重层性的族产结构。嘉庆二十三年(1818),“凌宗公祀”秩下的三个房的经首人共立的<复议宗公礼合文》,记述包括三四都凌姓的凌敦以堂之下已经存在以房单位的祭祀组织。

立复议合文约凌宗公祠秩下经首三房人等记科、记文、荣春,缘因嘉庆拾贰年各房所该账目,俱已并清。后因祀内,自十叁年起,至廿贰年过,各房所该账目,共有乙百五十余金在祀。公议各房并分银五拾两整。先年祀内所置买田租壹伯余秤。因拾三年被贵溪胡姓结讼,祀内公议,将租六拾秤出当银两使用。今廿三年,祀内做造礼屋各项使用,眼全将租立契找价,出输敦义堂使用支讫。其祀内仍有余租七拾叁秤整。三房嘀议并扒,每房扒得实租拾贰秤整,除扒得祀内净存实租四十叁秤有零,立有标祀,递年清明拜扫,十二月廿四日祭祖,各房子孙照轮流

收租办理,照丁给胙。自立合文之后,秩下子孙遵守为定,毋得生心起意并扒变卖。如违背,听凭祀内执此文鸣官理治,仍依此文为准。今欲有凭,立此合文乙样四纸,各收乙纸,永远存照。④

凌敦义堂秩下的族人,分成五个房组织,而上引的合文表示其中三个房拥有祭奠共同祖先的独自祠堂,即是“凌宗公祀”。嘉庆间,凌宗公祀拥有共计150余秤的田地作为祀产。嘉庆十三年,为了筹措以胡氏为对手的诉讼费用,凌宗公祀秩下的三个房,从前项祀产中将田面权6o秤出当。到了嘉庆二十三(1818)年,三个房将前项田面寻价而卖,充当筹办凌敦以堂的祠屋建筑等费用。到此凌宗公祀还拥有田地73秤,其中一部分被三个房均分使用,剩余的43秤仍然在凌宗公祀下作为祀产,被用作清明扫墓等祭祀费用。可见当时凌敦义堂包括三四都凌氏的五个房,其下亦存在以三个房为基础形成的凌宗公祀,而且凌宗公祀秩下的各房也可能逐渐形成祭奠各自祖先的祭祀组织。到了嘉庆二十五年(1820),凌宗公祀秩下的三房之一。议定将众存田土的田租充当清明扫墓的经费,且又约定“日后各人置买田地租苗,每秤置买租贰斤入祀生息,永远完粮”④ 。如此,到19世纪前期,凌氏形成重层性祭祀组织:即凌敦义堂一凌宗公祀一以房为单位的祭祖集团。

嘉庆二十五年(1820),凌敦以堂秩下的族人又约定<合众文约》。其内容鲜明表示出仰慕正统文化体系的凌氏同族,对“衣冠名族”的生活样式怀有的情结。明初问,伯二公迁居三四都黄家坞口居住。奈因东迁西移,家乏悬磬。亦有妇女放足务农,经近数载。是以合众束议,各房秩丁必要光前复祖,妇女依旧缠足。复祖显扬,裕后子孙发达。如有各房不遵缠足,听众逐出祠外,婚姻、散胙不许入祠,荦素、酒礼各项等事毋得入内。自议之后,毋得异说。嘉庆九年全胡宅在六亩丘起造庄屋,招仆住歇。日后各房冠婚散祭,使唤应用,其做庄屋使用,各房公输,田土唤养,谅力公出。自议之后,各房秩丁永远遵守,仍依此文为准。今欲有凭,立此合议文约存照。@

上面引述的合文叙述淋漓尽致地显示出了缠足所包含的象征意义。对于凌氏,“妇女放足务农”无非是缺乏洗练文化的粗鲁乡间风俗的代表,而缠足习惯的励行意味着“复祖显扬,裕后子孙”的美德。“如有各房不遵缠足,听众逐出祠外,婚姻、散胙不许如此”,这样严格的规定如实地表明获得“衣冠之族”特有的高尚生活样式完全优先于女性的“放足务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除了以家谱、宗祠、族产为中心的宗族规范之外,使役佃仆、励行缠足等行为亦成为衣冠名族的标志。妇女的缠足还意味着她们属于有教养,而不需要做体力劳动的阶层@ ,受到佃仆的劳役服务也有同样的意义。

5

 

对像凌氏这样从来和功名没关的宗族来讲,辈出绅士官员这种最正统的文化资本是非常难得的。如果获得以家谱、宗祠、佃仆、缠足为代表的文化表征,对于如此小宗族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清朝的精英阶层,主要通过他们所具有的绅士身分和儒教文化,表现作为上层阶级的正统性。而对于未有功名,没有正统性绅士文化的小宗族来讲,获得衣冠名族特有的文化象征和生活样式,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以衣冠名族的生活行为为楷模,以他(她)们的生活样式为目标,谋求攀援上层社会阶梯。@这种心性未必是本着外表的虚荣,而应该认为是,处于围绕有限资源的竞争越显激化的19世纪初期的社会,对于不少宗族来说,获得上述的各种象征资本可以说是必须的选择。

①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关于当代徽州的山林经济的全般情况,徽州地区林业志编纂委员会编‘徽州地区林业志)(黄山书杜1991年版)提供了最详细的记述。

② 上田信:‘山林招上 宗族 乡约一华中山间部事例力、岛一)一文,载(E人 地域史).[日]山川出版社1997年版。以‘韩楚二溪汪氏家乘)和有关徽州文书为资料,对于韩溪、楚溪汪氏的宗族形成、山林经营、棚民流入问题加以详细分析,与本文的叙述也有密切的关联。

③ ④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

264—267、264页。

⑤陈柯云:‘从(李氏山林置产簿)看明清徽州山林经营),载‘江

淮论坛)1992年第1期。

⑥ 祁门六都善和里的程姓所制定的‘窦山公家议),提供了这种大规模山林经营的典型例子。参见周绍泉(明清祁门善和里程氏仁山门族产研究).载‘谱牒学研究)第2辑,1991年。

⑦ 关于徽州山契中出现的“力分”问题,陈柯云‘明清徽州地区山林经营中的“力分”问题)(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作了深入的分析。

⑧岸本美绪:‘清代中国 物价E经济变动),[日]研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5章‘清代前期 国际贸易E经济变动)。

⑨ 陈柯云:(从(李氏山林置产簿)看明清徽州山林经营)。

0‘誊契簿)9号‘土名叶家源分单)(乾隆四十六年lO月1日)。

(誊契簿)102号(土名瓦瑶山承拚积万外边山一号)(嘉庆二十五年l2月3日)。

⑤‘契约文书)卷一,第347页,<乾隆二十九年凌明全等立清单合同)(乾隆二十九年7月22日)。

⑩‘誊契簿)29号‘邵家坞东培分价单)(乾隆五十二年l2月)。

@关于清代徽州的棚民问题,许多学者发表过专文或曾涉及。

近几年的成果有:Anne Osborne(安·奥思本)‘丘陵与低地:清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经济与生态互动),载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

1995年版;Sow—Theng Leong,Migration and Ethniclty in Chinese

History": Hakkas.Pengmin and their Neighbor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上田信‘山林括土 宗族E乡约);张芳:‘清代南方山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止措施),‘中国农史)1998年第2期等。尤其是涩谷裕子‘清代徽州休宁县汇括;于6棚民像)一文(载山西英史编‘传统中国地域像),庆应大学出版会2000年版),把田野调查的成果和文献资料的记述相结合.生动地描写了流人徽州山区的棚民和当地居民之间的互动。

0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杜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4~85页。

⑩ 道光‘徽州府志)卷四.<营建志·水利);参见涩谷裕子‘清代徽州休宁县I二扫f于6棚民像)等。

⑩‘誊契簿)139号(原缺标题)(乾隆四十年l0月13日)。

⑩‘誊契簿)140号(原缺标题)(乾隆四十六年6月7日)。

0 ‘契约文书)卷二,第22页,‘乾隆四十六年祁门县告示)(乾隆四十六年7月10日);上田信(山林扫土 宗族 乡约),第123页,亦介绍该文的概略。国(誊契簿)93号(美坑庄弟住后租约)(嘉庆五年9月2日)。

① ‘誊契簿)Sl号‘美坑黄家坞白石坞租约)(嘉庆六年l2月2o日)。

⑦ ‘誊契簿)l号‘土名小塘坞口住基分单合同)(乾隆三十八年3月16日)。

⑦ ‘誊契簿)3号‘土名小塘坞口赤山祠兑换契)(乾隆三十九年l2月8日)。

@(誊契簿)5号(土名小塘坞口与牌丘议约)(乾隆四十三年2月15日)。

0(誊契簿)7号(小塘坞口余地理论言词)(乾隆五十五年11月28日一五十六年3月25 日)。

0‘誊契簿)6s号‘和睦合文)(康熙九年3月27日)。

⑦ ‘誊契簿)80号‘许有来庄仆文书)(嘉庆九年2月18日)。

@‘誊契簿)79号‘合众议约)(嘉庆十一年1月8日)。

@ Mi Chu Wiens,“Kinship Extendedt The TenanfScrvants of Hui—thou,” inKwang— Citing【ju ed.。Orthodoxyin Latelmper/a/Ch/-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亦指出徽州的佃仆制在宗族形成上所发挥的文化意义及重要性。

(誊契簿)7o号(敦义祠齐心嘀议文约)(嘉庆十三年9月I7日)。

⑦‘誊契簿)7o号‘复议宗公祠合文)(嘉庆二十三年3月9日)。

@‘誊契簿)134号‘原缺标题)(嘉庆二十五年l2月15日)。

④‘誊契簿)134 号‘凌敦义祀合议文约)(嘉庆二十五年11月l7日)。

@DorothyKo.Teachers oftheInner Chambers:Women and Culturein

Seventeenth Century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147

151.

0参见Mary Rankin and Joseph Esherick eds..Chbt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Dominance.University ofCalifornia Pre8s,1990,pp.326.327;濑川昌久‘中国人村落E宗族一香港新界农村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日]弘文堂1991年版。

 

作者简介:中岛乐章,历史学博士,日本九州大学讲师。

(责任编辑:潘清)__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