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龙溪凌氏宗谱
-- 发布时间:2007-9-29 1:31:29
-- 凌氏宗亲会章程(推荐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凌氏宗亲会 英文译名、缩写 The clan fraternity of ling family in the chin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联系凌氏宗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凌氏宗亲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合作、服务、协调。以“造福凌氏子孙”为目标,团结凌氏子孙,加强宗亲合作,服务本会会员,协调宗亲内、外部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1、学习及教育信息。 2、就业及就业信息。 3、婚介和婚介信息。 4、商贸信息。 5、网上发布个人资料。 6、咨询技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机密。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保守邹氏委员会的内部资料不向非会员透露)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保守会员的个人隐私。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 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秘书长);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 秘书处下设以下职能部门:办公室(或综合部)、科教部、培训就业部、信息部、投资经营服务部、友联部、财务部。 办公室(综合部) 负责本会的文电、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起草本会有关报告、文件。 科教部:负责收集科技信息,提供相关服务; 培训就业部:收集就业,求职信息,提供培训及相关服务。 信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投资经营服务部:负责商业、股市、房市、创业等服务工作。 友联部:联系交友,组织相关文娱性联谊活动。 财务部:负责活动经费管理、捐献资金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